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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规范互联网票务平台:不得捂票、囤票、炒票

2017-07-27 12:12:01

7月27日消息,文化部官网昨日发布公示,近日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近年来,一些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在销售营业性演出门票过程中存在大量囤票捂票、与“黄牛”勾连炒票、虚假宣传等问题,导致公众无法从正规渠道买到演出门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演出市场正常秩序。

《通知》从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重点演出监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一是在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方面。《通知》规定,演出举办单位除自行经营演出票务外,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本单位营业性演出门票。《通知》将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纳入管理视线,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核验在其平台上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票务经营单位资质及相关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机构和个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或者赠票提供服务。

二是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通知》要求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捂票囤票炒票,不得对演出内容和票务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70%。

三是强化对重点演出的监管。《通知》要求地方将社会关注度高、票务供需紧张的营业性演出做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前进行研判,对有炒票等潜在问题的,可采取鼓励约谈、督促整改等针对性措施。《通知》鼓励各地探索对重点营业性演出门票销售实行实名制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发出行业倡议,共同抵制高票价、豪华消费等行为。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对虚抬票价、恶意炒作的行为予以揭露。

《通知》要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属于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为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提供宣传推广、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在其平台上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票务经营单位资质及相关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提供服务,不得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提供服务,不得为机构和个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或者赠票提供服务。 (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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