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消息,为便利服务、规范管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联合公安部办公厅对外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包括网约车驾驶员的背景核查与监管。 通知明确指出,申请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之后,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证明或承诺材料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同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或承诺材料开展背景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背景核查结果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核查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再核查一次,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复查申请,并提供复查结果。经背景核查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核发从业资格证。 通知称,各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持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信息提供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每季度核查持证驾驶员背景信息变化情况,对核查发现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等情况的驾驶员,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对相关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记入企业、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测评档案。 通知还表示,各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实行网上报名、与公安机关联网审验,降低驾驶员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各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信息系统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车辆驾驶人违法记录信息、暴力犯罪信息实现联通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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