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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11月1日正式实施

2018-11-02 15:22:23 来自: 网络

  1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公安机关将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与之前的互联网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相比,新的《规定》不仅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大的监管监察权限,更突出了依法处置不合法、不合规情形的要求。这意味着,《规定》让忽视、破坏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被查出和处置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
 
  为了能够更具体地了解监督检查规定的细节,知道创宇来给大家划重点了——
 
  ·检查的主体单位:
 
  第八条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个人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
 
  ·检查对象: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
 
  (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
 
  (四)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
 
  基本上与网络有关联的服务类型都被囊括了。
 
  ·检查内容: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分配使用情况;
 
  (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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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科技快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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