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提出贯彻《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的具体意见:
一是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是妥善处理减免期间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执行期为三项社会保险费所属期。对中小微企业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其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三是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是优化减免企业对象认定流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我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等统计情况确定大型企业,其他企业原则上确定为中小微企业。对暂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市税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是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准确核定减免金额。企业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在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工作中,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在征收环节,市税务部门按减免规定核定企业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数额,企业申报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不做调减。 六是全力保障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同时,切实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后,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全省历年结余基金弥补。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由本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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