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况日益普遍。在用户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货运服务的同时,涉网络货运平台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也屡有发生。关于网络货运平台对货物在运输过程遭受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也时有争议。日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关于货拉拉平台货损案件引起关注。 2020年3月25日,宏某公司通过货拉拉APP下单,阳某某在该APP上抢单成功后,将宏某公司托运的模具从佛山运输至指定的收货地。运输途中,托运的模具从货车上掉落致损。宏某公司将阳某某、货拉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阳某某系货物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货拉拉公司仅为阳某某与宏某公司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而未参与货物运输,不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货拉拉公司也已经向托运人提供了符合约定的信息中介服务。据此,判决货拉拉公司无需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从货拉拉APP用户协议的条款内容看,已经明确约定APP内“货运”业务属于货拉拉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而非承运业务;从托运人使用货拉拉APP的具体操上看,运输标的物、方式、承运车辆等合同要素均由托运人在下单时自行选择,平台将上述信息发布后由司机进行抢单,货物运输的主要合同要素系托运人与司机达成。因此,货拉拉公司是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信息中介服务提供者,不是货运合同的相对方。在货拉拉公司已经向承运双方提供符合约定的信息中介服务的情况下,无需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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