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海淀法院网 7月1日消息(记者 吴丽)据海淀法院网披露,因认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迁户问题未尽到提醒义务,导致其逾期迁户并向房屋买受人支付大额违约金,张女士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房屋买受人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链家地产赔偿张女士损失20万元,林先生在给其造成扩大损失部分(约136100元)承担连带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张女士诉称,2011年4月,其与林先生通过链家地产居间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海淀区的房屋出售给林先生,该经纪成交版房屋买卖合同是链家地产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第三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7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7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张女士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链家地产对于上述合同的限制条款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做到提醒义务,导致其没有发现上述条款的义务,进而没有按照约定将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因此在林先生起诉自己支付违约金案件中败诉,并需承担违约责任。 张女士同时称,户口迁出事宜与林先生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林先生应当及早发现其没有获得相关权利,而不是在签订合同后近10年之久,才发现该问题、主张权利。 原告张女士认为,林先生的行为造成了扩大损失的后果,因此林先生应当对其扩大损失部分与链家地产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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